(一)符合相关清洁作业的行业标准;
(二)应当保持原有建筑色彩和造型;
(三)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修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涂料和材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鼓励优先采用深圳市建筑节能推广目录中的材料和技术。
第十八条 建筑物封闭阳台、防盗网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第三章 建筑物屋顶美化
第十九条 建筑物屋顶应当保持洁净,至少每3个月清洁一次。
鼓励采取绿化、喷涂刷新、彩色覆膜、屋顶改造等方式美化建筑物屋顶。
第二十条 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其屋顶美化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筑物屋顶清洁的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物,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屋顶美化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屋顶保持洁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堆放杂物、垃圾或者破损;
(二)无违法设置天线和各类架空管线;
(三)无违法搭建物和广告牌;
(四)无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影响市容景观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屋顶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保障房屋及各项设施原有功能,满足屋顶结构安全、防水、排水、消防、防台风等要求;
(二)应当做好病虫害防治,避免滋生蚊蝇、老鼠;
(三)不得选用直根系或者强根系品种的植物,避免破坏屋顶结构;
(四)不得影响相邻权人行使通风、采光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屋顶绿化涉及工程施工的,应当在施工前做好屋顶承重勘察和评估,并对屋面进行防渗补漏处理。绿化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物功能相结合,以休息、观景为主,并按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的手续。
屋顶绿化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 公共设施清洗翻新
第二十四条 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由其设置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公共设施清洗翻新费用,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或者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