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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1.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先进集体(18家):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教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的高等学校(8所)、区县教育局(7家)、市教委直属单位(3家)。
  2.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学校(100所):在各区县“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典型经验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每个区县限报5-6所;
  3.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校长(25位):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带领学校取得重要成果和经验的校级领导(高等学校5位,区县20位,每个区县限报1-2位);
  4.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教师(100位):为教育普法和依法治校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法制课教师、教研员及其他教职员(高等学校20位,区县80位,每个区县限报4-5位);
  5.上海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优秀公务员(10位):为教育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县教育局在编公务员;
  各区县教育局汇总并报送本地区申报表(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各高校和市教委各直属学校按要求自行申报。同时,要形成本高校、本区县、本单位“五五”普法工作总结(纸质文档和电子稿),7月23日(星期五)前连同申报表报送市教委法宣办(政策法规处)。
  (三)市教委检查验收和推荐上报先进典型阶段。8月底前,市教委依据实施方案和检查标准,组成工作组,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考试测评、问卷调查、实地检查等形式,全面验收各高校、各区县、各单位实施《“五五”普法规划》(验收时间和日程表另行通知)。检查结果作为全市教育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并按要求推荐上报先进典型,同时做好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表彰阶段。9月底前,市教委按照教育部和市法宣办的统一部署,全面总结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调研起草《“六五”普法规划》。依据五年来的普法工作成绩,结合检查验收结果,严格审查各高校、各区县、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先进典型,以市教委文件形式下发表彰决定,适时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是“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任务的重要环节,是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措施,也是2010年教育普法的重中之重。各高校、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抓好落实。各高校、各区县、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检查标准,并对自身“五五”普法工作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解决存在问题。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各高校、各区县、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全面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果和经验,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认可、成效显著、特色鲜明的原则推荐申报先进典型,积极表彰奖励那些为教育普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防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检查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方案和标准,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工作程序,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普法宣传计划,加强与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的联系,充分利用这些平台集中宣传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普法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普法的良好氛围。
  (四)查漏补缺,全面推进。要以检查验收为契机,以科学发展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全面总结回顾教育系统“五五”普法工作,认真查找存在的差距和薄弱环节,采取得力措施改进工作。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要安排时间“补课”;对于不重视和“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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