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复函
(南价费函〔2010〕3号)
南宁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调整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函》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执行<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费字〔1994〕129号)中有关从业人员体检项目,未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体检项目的规定,由你局行文商我局会签后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增加体检项目后,我局将按照增加的体检项目,核准新的从业人员体检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