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灵武市和吴忠市利通区部分行政区划的决定
(宁政发〔2010〕79号)
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银川市代管的灵武市和吴忠市利通区的部分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灵武市白土岗乡沙沟以南、211国道-211高速公路以西地域,包括白土岗乡的西沟沿、南梁、五里坡、海子井(除仍居住在211高速公路以东的一个村民小组)4村和白塔水村北部及新红村位于211国道-211高速公路以西的地域划归利通区管辖。
二、对调整后出现的承包土地、草原跨越界线的,双方要继续履行现有的土地承包、草原承包协议,保证调出地域的群众在原耕种土地和承包草原上正常生产。吴忠市和利通区要加大对调入地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兑现惠民有关政策,促进调整区域稳定发展。
三、银川市、吴忠市及灵武市、利通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区域行政区划调整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工作,积极稳妥实施,确保广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定有序,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