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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统〔2010〕36号)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经2010年4月30日第4次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完善全省政府统计机构内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合理使用现有统计资源,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逐步建立起全省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凡以湖南省统计局或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正式文件布置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统计局与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行业协会、总公司等单位)联合发文共同组织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以及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内容、范围、报告期别等修订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二、管理原则

  (一)全省政府统计机构内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调查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调查内容符合全省统计工作总体要求,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应当量力而行,兼顾需要与可能,简化调查内容,减轻基层负担。

  (四)采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

  (五)调查项目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与分类、计量单位、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六)调查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

  三、管理机构

  (一)湖南省统计局作为湖南省政府统计管理机构,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市州、县市区经常性调查、普查以及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组长由分管设计管理处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设计管理处、综合研究室、财基处、计算中心、普查中心等处(室、中心)领导为固定成员,审议小组组长根据审议内容的需要,可确定1-5名临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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