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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税局、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税局、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浙江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企业可依据原审核批复文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免税事项。
  如果上述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但主管业务未发生变化的,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需经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按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转制文化企业的申请认定工作由党委宣传部门统一受理。省级有关单位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省委宣传部受理,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报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市、县(市、区)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各市党委宣传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报送认定文件和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备制度。
  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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