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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渝市政委〔2010〕174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5月10日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市政委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项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促进重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条 市市政委工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要认真履行政策研究、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的基本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改进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效能,认真落实市市政委各项决策部署。
  第五条 市市政委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实干,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创先争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市市政委领导、处室、委属单位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市市政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和任党组成员的副巡视员等班子成员协助主任工作,在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主任负责。驻市市政委纪检组长、监察专员负责市市政委的纪检监察工作。正副厅局长级干部、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主任或副主任工作。
  市市政委副主任、纪检组长、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和任党组成员的副巡视员以及正副厅局长级干部、巡视员、副巡视员,受主任委托可代表市市政委进行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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