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一条 市市政委委务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总工程师、主任助理、任党组成员的副巡视员和正副厅局长级干部、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由委分管领导负责汇报,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讨论通过代市政府上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上报市政府的规章草案。
(三)讨论通过以市市政委名义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部署市市政委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通报重要情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会议材料由有关处室负责准备。会议组织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市市政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和任党组成员的副巡视员出席,正副厅局长级干部、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办公室正副主任、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与督查处、宣传教育处、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其余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议题由委分管领导负责汇报,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集体议事、主任最后决定的决策原则。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要决定的实施意见,以及落实上级领导重要交办事项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市市政委系统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政策措施调整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市市政委系统重大经费开支、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议以市市政委名义上报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重要请示、报告。
(五)研究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