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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除办公室外,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条 公文审批签发权限:
  (一)以市市政委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委党组书记签发。
  (二)以市市政委名义上报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公文,由委主任签发。
  (三)涉及市市政委全局性工作以及单项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由委主任签发。
  (四)涉及重大政策出台、调整的公文,由委主任签发。
  (五)涉及多项业务工作的公文,经委相关分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委主任签发。
  (六)对外会签的公文,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由主任签发。
  (七)专项业务工作性质的公文,由委分管领导签发。
  (八)转发性文件和其他事务性公文,由委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送委领导审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审,其中规范性文件的公文,主办处室必须先送法规处审查把关,再送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送审。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来文,并按程序处理。涉及干部任免、调整以及干部违纪违法请示委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文,由委属各单位分别报送组织人事处或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委属各单位报送市市政委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涉及干部任免、调整以及干部违纪违法请示市市政委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文外,承办处室在办公室交办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情况特殊不能办结的,承办处室应向报文单位说明原因。涉及多项业务工作的,由牵头处室负责,有关处室协助,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委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委主任汇报,必要时通报相关委领导。
  处室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分管委领导汇报,特别重要的应向委主任汇报。
  第二十五条 委机关各处室拟向全市市政系统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推出的重大政策性举措、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措施,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拟进行的重大经费开支、重大设备购置等重要事项,必须按程序请示委分管领导并征得委主任同意。
  第二十六条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委会议制度规定的各项会议精神,以及业务工作重大事项、干部违纪违法、重大事故、群体性上访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委分管领导和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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