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干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市政委系统干部人事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任免、分级管理的制度。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委管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由组织人事处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提交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委属企业单位委管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经委党组研究决定后,按《
公司法》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委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职务任免,事先应征求委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报委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由委负责行业主管的各类协会会长、副会长人选及其变动,须报委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委党组审定后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委机关各处室非领导职务,委属事业单位调研员、五级职员、副调研员、六级职员的晋升,应在职务设置范围和职数限额内按规定进行,由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委属事业单位主任科员、七级职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晋升,由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集体研究并报委组织人事处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到龄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制度,认真落实干部离退休政策。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每年召开1-2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听取老干部意见,落实好离退休人员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条 市市政委系统职能和编制调整、人员调配、处级机构设置、委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置,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市政委系统财务收支预算,经委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市财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在委系统总预算内调整预算的,提交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委系统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管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资金(常年维护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由分管业务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进度提出意见,并由委主管财务的领导负责统一调度;专项资金由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提出资金需求,送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委党组集体研究并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审核确定后,由分管业务的委领导提出使用意见,送计划财务处统一平衡后,提交委党组审定。资金使用按进度实行委主任一支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