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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市市政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委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委计划财务处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中,具有行政事业收费职能和市财政直接安排工作经费的委属事业单位,其财政直接返还和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必须接受委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委机关的财务开支实行预算包干,委属各单位财务开支实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原则。

第八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对市市政委和其它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交办的工作任务、领导批示等事项,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政务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并向委领导报告:
  (一)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市市政委关于市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二)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专项督查事项,由安全与督查处负责。
  (三)市委、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它上级机关重要文电要求办理和落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
  (四)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文函要求办理的专项督查事项,由安全与督查处负责。
  (五)市市政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全市市政管理工作会议、专项业务工作会议、委系统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干部大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六)市市政委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七)市市政委领导交办的其它重要事项,由办公室和安全与督查处负责。
  (八)其它处室和单位应加强相关事项的督促检查。

第九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市市政委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可以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市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事项。
  (二)涉及市政管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市政管理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联系方式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向政府和社会公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四)工作职能及调整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责情况;委系统工作人员招录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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