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市市政委政务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重要政务信息也可通过其它媒体发布。委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委内政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市政委坚持新闻发布(通报)会制度。对外发布(通报)新闻,由委宣传教育处按委新闻发布(通报)会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市政委重要内事和外事活动,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按职能分工统筹协调。
第四十条 市市政委主任出席有关内事活动,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副主任、纪检组长、总工程师、主任助理和任党组成员的副巡视员、正副厅局长级干部、巡视员、副巡视员出席全国建设系统、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以委或委领导班子名义出席有关礼仪性等活动,以委或委领导班子名义外出学习考察,以委或委领导班子名义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成员参加有关活动,应经委主任批准。
因特殊情况,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市市政委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征得委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委主任批准。
第四十一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有关部委副厅局级以上领导来市市政委检查指导工作,其他省区市(含副省级市)市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副厅局级以上干部来访,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级部门领导来访,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相关处室应与办公室做好衔接,并向委领导汇报后,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十二条 市市政委主任会见来访外国、港澳台人士,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委领导会见来访外国、港澳台人士,报经委主任批准,由办公室统筹协调。
因工作需要,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会见来访外国、港澳台人士,由委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市市政委主任出国(境)访问、学习考察,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报批。其他委领导出国(境)访问、学习考察,经委主任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国(境)考察学习,由市市政委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