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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组织人事处应提出年度安排计划,提交委党组会议审定后,由组织人事处和计划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四条 市市政委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第四十五条 市市政委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努力建设和维护市政管理部门的廉洁形象。
  第四十六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委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为基层、为部门服务的思想,深入基层,认真调研,指导工作,团结协作。
  第四十七条 市市政委系统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委会议制度规定的各项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相关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没有改变决定以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市政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必须经委主任同意。
  第四十八条 市市政委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委主任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委领导请假,由委主任批准。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正职请假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报委主任批准。副职请假,经所在处室、单位正职同意,报委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九条 市市政委印章(包括党组印章、行政印章、行政钢印和套印印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党组印章需经委党组书记批准,使用行政印章、行政钢印和套印印模需经委主任或其他委领导批准。空白的资格证书、法律文书、介绍信,原则上不予用印。
  处室印章由处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处室印章需经处室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条 对群众来信来访,市市政委领导应高度重视,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认真办理。对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委领导要亲自处理,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要加强督查。
  第五十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各类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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