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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等3个办法和实施意见的通知


  2.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3.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制定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报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与“两房中心”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的位置等内容;对不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须在“配建方案”中明确不配建的原因及需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内容,并提供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的批文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缴纳凭证,否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予签署审批意见。

  4.对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前,要求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方案”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等事项。

  5.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文件时,须由项目开发企业提供“配建方案”,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在核准或备案证上注明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

  6.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廉租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7.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施工图联审时,“配建方案”作为联合审图的前置条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审部门审查其施工图是否与“配建方案”一致。如不相符,不得通过施工图联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出具审查合格书。

  8.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廉租住房”的原则施工,按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监、验收,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9.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为联验部门,要对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套数和装修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10.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交“配建方案”、《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和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与其他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分开登记,不参与预售,直接登记在“两房中心”名下,其性质为国有直管产。

  11.配建的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两房中心”提出廉租住房移交申请,并按照《廉租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移交。

  各县(市)和矿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

关于加快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精神,加快消除城区危陋住宅,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拆旧建新、打造精品”的要求,危陋住宅区改建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拆迁、确保稳定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本市城区内国有土地上1980年以前建造、房屋质量差、基础设施不配套、交通不畅、消防隐患大、环境脏乱差、不再适宜居住的集中连片平房和简易、危陋楼房区。

  三、组织形式

  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政府负责,采取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造两种形式实施。

  四、办理程序

  (一)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辖区政府指导下,房屋所有权人约定房屋所有权人代表,由其代表所有权人行使签约等权利。

  2.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形成约定书、改建申请书、居民改建合约、安置补偿预案等资料。

  3.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始审查,出具《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自拆自建)项目初审意见表》。

  4.市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核,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5.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危陋住宅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核发《石家庄市城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自拆自建)项目批准书》。

  6.房屋所有权人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因资金、人力等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改造的,房屋所有权人代表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拆代建。

  (二)采取政府组织改造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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