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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郑州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第四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以内,免收一切费用。军警等特种车辆按规定免收费用。

  第五条 背街小巷设置平行式停车位,晚上21:00至次日早7:00时段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第六条 公办医院院内公共停车场,患者可凭就诊票据,免缴停车费用。

  为政府机关办事大厅服务的停车场收费,执行市政府有关工作时间免费的规定。

  第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停车场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到停车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占用市政设施的临时停车泊位由郑州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具体停车车位数量,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车,并符合停车场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事故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对委托人收费,超过一个月减半,超过三个月以后的停车免收费用。

  第十条 停车场经核准可采用计次或计时收取存放服务费,实行分区域差别停车收费标准。停车场应当提供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进入时间的存放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凭存放凭证缴纳存放服务费,领取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场收费定额发票;车辆在存放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停车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每天7:00点至21:00点执行白天收费标准,21:00点以后至次日7:00点以前执行夜间收费标准。跨21:00点不超过12小时的按夜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夜间相加收费。

  第十二条 停车场必须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存放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存放时限、12358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公示验收证明,市停车场管理中心凭验收证明,发放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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