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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遵循先易后难、分类实施与数字城市管理系统相结合的原则。推广范围: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大型单体建筑,优先考虑机关办公建筑。
  四、工作方案
  由市供热能源结构调整与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指挥部负责清洁能源和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清洁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
  1.申报(4月底前):示范工程申报单位要求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市建委和乌鲁木齐电业局;热泵技术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其他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建委。
  2.立项(5月底前):市建委根据水务、电业等部门出具的可行性意见、水资源论证批复或供电解决方案等,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确定我市示范工程计划,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
  3.设计(5月底前):示范工程的清洁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交由审图机构审查。电热采暖示范工程的电力外网设计由电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招投标(6月底前):示范工程的清洁能源建筑应用部分的招标形式采用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由市建委组织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专委会专家参与招投标全过程;投标单位需在市建委备案,其产品性能和企业综合能力需通过相关专家委员会检测和考察。
  5.施工(9月底前):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根据示范工程进度,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6.评估验收(12月底前):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测,产品提供商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提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示范工程安全运行一个采暖季后,市建委将根据该采暖季的运行费用分析报告、技术经济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评估验收。
  (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1.前期工作(5月底前):积极与德国海德堡大学沟通交流,4月底前完成新疆生产力促进中心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高新区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幸福路综合楼被动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工作,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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