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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2.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3.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时间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清理保持有效衔接,以保证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工作中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通报清理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2.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负责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联合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3.坚持开门清理原则。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利用立法后评估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二)时间要求。

  各地、各部门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对本地、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完成废止、修改等工作程序,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分别填报《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附后)。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将清理情况和意见建议表汇总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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