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加强防雷电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通信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各县(区)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住建、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要经常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六、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