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0、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41、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42、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3、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