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时限。第(1)、(2)、(6)项工作应于2010年5月底前完成;第(3)、(4)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5)项工作应于2010年开展试点,2013年前全面完成。
(五)建立健全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监测制度及食品保障体系
1.工作内容。(1)制定方案,定期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高风险人群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和完善健康监测网络和定期报告公示制度,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2)制定重金属检测定点医疗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3)制定方案,指导各地对重点防控区域农田土壤及出产的农产品进行监测和对农田划分种植功能区,对受污染农产品合理处置,确保食品安全。(4)对重点防控区域的农产品、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按土地变更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
2.责任单位。第(1)、(2)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第(3)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第(4)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工作时限。第(1)项工作应于2014年前分阶段完成;第(2)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第(3)项工作应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第(4)项工作应于2010年年底前启动实施。
(六)加大宣传力度
1.工作内容。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普宣传教育,让群众既了解重金属污染危害,又知晓重金属污染可防可治,消除恐慌情绪。
2.责任单位。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3.工作时限。该项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启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依法行政。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责任追究。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视为对应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的责任;对未完成本方案所列任务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视为对应年度责任目标没有完成,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辖区内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和达标情况报至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于2010年5月底前在我市有关新闻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