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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是否符合《规划》中明确的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标准。重点检查煤炭经营企业是否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要求800万元以上);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规划部门、环保部门认可的储煤场地和必要的装卸、加工设施(储煤场地面积必须超过3000平方米);年销售量是否达到要求。

  3、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服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重点检查煤炭企业是否受到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处罚。

  4、是否符合自检材料报送和如实填报方面的要求。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自检材料,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对无正当理由未提出年检申请或虚报材料的煤炭经营企业,视同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程序

  1、企业自检:煤炭经营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检,填写《上海市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其他年检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经委。2009年煤炭销售量达到100万吨以上的企业,可只递交《申请表》,其他资料免检。

  2、区县初检:各区县经委要主动和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安监、公安等部门保持联系,做好在本区县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检工作。对2009年销售量在3万吨以下企业,原则上初检不予通过;对2009年销售量在3万吨以上企业,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复核。

  3、复核和抽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初检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核和抽查工作于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给年检合格证,其中年检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将统一换发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年检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下载,网址:www.sheitc.gov.cn);

  2、《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货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煤炭进货发票抵扣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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