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的通知
(赣地税函发(2010)40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化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促使城市改造被拆迁居民及开发企业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现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现印发《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请认真做好宣传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
一、城市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市改造过程中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对纳入政府统一计划实施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征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城市改造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补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不征收营业税。
五、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城市改造过程中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后得到的资金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将其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