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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市改造地方税收政策问答》的通知

  七、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用自建房或商品房进行安置补偿的如何计征营业税?

  答:对政府、拆迁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自行建盖或购入商品房安置补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超过拆迁建筑面积部分,以收到房款及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一并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八、城市改造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参与城市改造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拆迁补偿费能否计算扣除?

  答: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纳税人应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并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据实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据以扣除拆迁补偿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可以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扣除的条件:一是要提供政府要求其搬迁或拆迁改造的批文;二是要提供实施拆迁的公司(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每一个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合同内容涉及拆迁土地或房屋的面积、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三是出具支付补偿费用的签收花名册。

  十、城市改造中单位转让旧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房源的,如果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一、城市改造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对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十二、由于城市改造,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企业如果根据搬迁规则,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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