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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三)按照《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标准》要求,制订本区域内学校分步达到标准化的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对办学条件低于基本标准的学校要限期改造,力争2013年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基本标准。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标准进行加固改造和维修,使所有学校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努力把中小学建成最安全、学生家长放心的地方。新建学校必须履行严格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验收等基本建设手续,确保中小学师生安全。

  (五)大力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义务教育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改善和薄弱学校改造。不得建设服务于少数学生的“窗口学校”、“重点学校”等。鼓励优质学校采取建分校、兼并薄弱学校或与薄弱学校“结对子”等方式,提高区域内学校整体均衡水平。

  (六)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作用。继续充实完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设施设备,加大教育软件资源开发和教师培训力度,强化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管理和应用,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七)继续实施“义务教育水平提升工程”,力争到2012年,全省有80个以上的县(市、区)达到义务教育标准化要求。

  三、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

  (八)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足额按时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九)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优先用于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的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抵顶正常预算内拨款。

  (十)加强教育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要统筹安排农村义务教育有关项目专项经费,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切实保证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审计监督,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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