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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四、建立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大力加强农村和城镇薄弱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十一)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和培训制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在城乡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交流。校长、教师交流以县为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校长、教师定期交流的实施办法,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培训、老教师岗位培训和骨干教师定期培训等制度,努力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完善城镇教师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制度。城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都要履行到农村学校支教的责任。要建立骨干教师在市、县范围内巡回授课和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制度,积极开展送教下乡活动。中小学特级教师及省、市、县三级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每年至少要有两周以上时间到农村学校进行示范授课、巡回教学、听课指导等形式的支教服务活动。举办师范教育的高等学校要建立高年级师范学生到农村中小学实习支教制度,实习点以农村中小学校为主,时间一般为半年。

  (十三)逐步消除“代教”现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和自然减员情况,及时为所有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要清理占编不在岗人员,及时调整学校编制余缺,不得以任何借口使农村中小学校出现空编、缺编或教师不到位现象。目前尚有空余编制的县(市、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补足编制。新招聘的教师要优先安排到农村学校。对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保留的教学点,应配备公办教师。中小学校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和没有教师资格证人员顶岗任教,取消“代教”现象。

  (十四)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要求,切实保证教师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建立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工资统筹机制,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建立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长期从教。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地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学校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等因素确定。

  五、深化改革,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

  (十五)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要坚持以县统筹、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推进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山区保留必要的教学点。结合城镇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及移民并村,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化的寄宿制小学和四轨以上的标准化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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