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考核、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奖励、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学生入学的依据,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教师、班级、学生进行排名和奖励。要坚决纠正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建立覆盖区域内每一所学校和所有工作环节的责任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将每一所学校都办成管理规范、教风严谨、质量优良和群众满意的学校。
(二十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各类“示范”、“实验”学校评比活动。除国家及省进行义务教育阶段重大实验提出要求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进行各类“示范”、“实验”等评选、建设或命名活动,不得利用公共教育资源建设或支持少数示范学校、窗口学校。原已评定的各类“示范”、“实验”学校,要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正确的示范引导作用,在经费拨付、设施配置、教师配备、生源分配等方面不得再享有优惠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评估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责任,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认真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制度,每位市、县领导都要联系一至两所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定期调研,及时了解、研究、解决学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薄弱学校尽快转化为优质学校。省人民政府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二十五)强化教育督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价制度,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工作中问题较多、城乡教育差距过大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六)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树立依法行政、服务教育的意识,严格规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各种检查行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校进行检查,严禁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