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荐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省直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八届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我市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并成立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将在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产生部分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案件性质及委员专业特长参与案件审理、议决行政复议案件。为做好委员选聘工作,需各部门推荐委员人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委员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公众服务意识,公正廉洁;
(二)精通行政法律法规,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有较强的决断能力;
(三)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或具有2年以上法制工作经验的科级以上干部,同时须获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
(四)无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二、聘任委员程序
(一)各单位按上述条件确定1至2名推荐人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推荐。
(二)填报《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推荐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随表报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人现实表现材料1份。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遴选,初步确定拟聘任人员。
(四)报市政府研究决定聘任委员名单。
(五)市法制办代表市政府与委员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
(六)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组织管理
委员人选由市政府聘任后,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对委员进行管理。各委员要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则》规定,按要求参加有关复议工作,不得无故推脱。
推荐时间:自2010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5日。
联系地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楼后楼4108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