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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人〔2010〕94号)


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行为,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招聘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三条 本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我局同意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 公开招聘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我局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织,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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