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并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附件1)。《核准备案表》必须载明: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招聘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招聘方式(考试、考核内容和办法,以及时间安排);确定进入面试工人员的比例等。
第十二条 《核准备案表》经我局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招聘计划未经核准备案,不得随意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我局及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属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会同我局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