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或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考察;
  (七)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并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核准备案表》(以下简称《核准备案表》)(附件1)。《核准备案表》必须载明: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招聘范围、对象和基本条件;招聘方式(考试、考核内容和办法,以及时间安排);确定进入面试工人员的比例等。
  第十二条 《核准备案表》经我局核准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招聘计划未经核准备案,不得随意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一般应载明: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聘公告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发布。我局及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属事业单位可由用人单位会同我局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