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七条 考试主要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40%。
第十八条 笔试根据事业单位实际需求,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
第十九条 采取考试方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应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二十条 面试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一般由用人单位及我局组织实施,考官由5至7人组成。面试应根据岗位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组织参加公共科目的笔试。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核方式。公开招聘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采取考试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招聘普通公共行政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参加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人事考试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专业科目笔试,试题可以自主命题,也可以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可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对应聘者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六条 招聘岗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的,应当在招聘计划中说明,并在招聘公告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