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考试或考核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二十八条 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察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六章 录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经用人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条 对拟录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第三十一条 经公示确定录用人员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及时填写《上海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以下简称《录用备案表》)(附件2)。该表由我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用人单位应携带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核准备案表》、《录用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到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特定关系人报告备案制度。凡拟聘人员与局机关工作人员、局系统下属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聘用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