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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京工商发[2002]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网站所有者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个人不得作为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工作的执行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区县工商分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向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经营范围的增项变更登记,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网站所有者办理完毕上述手续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
  第五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的,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以下简称电子标识)。《备案登记证书》及电子标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备案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网站所有者应于期满之日前向备案机关申请换领新的《备案登记证书》。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拥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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