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商务秩发[2010]140号)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
为规范全省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健全行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规范我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保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之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统一制作和管理工作。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是生猪产品上市流通的基本标识,它的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制作、逐级发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监制和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
(一)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三)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
(四)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六条 省商务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制作厂家,实行定点制作。
定点制作企业应当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组织制作,并及时向省商务厅报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制作和交付等情况。
第七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实行计划订购。订购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监管面实际使用量上报下一年度订购计划和数量。
需调整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订购计划和数量的,应由证章标志使用单位提前向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县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发放:
(一)定点制作厂家应当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商务厅交付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其中《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应提供编号清单;
(二)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确定的生产厂家购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
(三)各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填写《申报表》,经本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定点单位领购;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超越辖区、级别发放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不得向非使用单位发放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
第九条 证章标志使用单位应按规定购领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及时交纳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