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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本市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符合立法的宗旨、精神和目的。在实施中如产生疑义或认识不一致时,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解释。

  三、申请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律师事务所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并具有10名以上专职律师,或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或具有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资格。

  2、了解、熟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和国有资产法律事务,近两年内承办有关国有资产法律事务5件以上。

  3、律师事务所业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好,并拥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门人才,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过失或差错,在以往两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申请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1、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名册;

  4、律师事务所最近两年内承办产权法律事务的简介材料以及有关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情况的材料;

  5、3名以上专职律师参加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培训的结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7、司法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前款所列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市司法局汇总后送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市司法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审核,择优挑选部分素质较高、信誉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培训。经过审核,培训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工作。

  六、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事务:包括界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等产权变动的产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投资设立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产权界定;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跨省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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