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包括审查企业产权、股权出让、划转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企业并购出售、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产权状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收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企业的产权交易过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制定产权交易的可行性方案;协助企业协调产权经纪、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前列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其工作报告的形式要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转入和受让,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3、从事产权纠纷法律事务:包括代理企业与有关各方协商、谈判或和解;代理产权纠纷的申诉或应诉;代理企业因不服裁定申请复议和参加复议;代理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等。
参与产权纠纷调处的律师,可在调处之前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阅卷并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从事的其他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
七、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遵循下列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依法维护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3、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
4、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八、本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时,应当聘请经过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培训并经审查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事业单位产权的必备文件。
九、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工作程序,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38号)等规定执行。
律师事务所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等法律事务,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向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组织工作小组。
2、调查工作:调查涉及产权主体的法律状况、接受出资单位的法律状况、产权形成的基本法律事实、经营过程中产权的变化状况、经营情况对产权的影响,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对象的法律状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