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产权界定和法律审查:对企业存在的法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及存在的合法性,产权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产权关系、投资关系及法律契约关系等进行综合查证。
4、出具法律意见书: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产权法律事务,应当客观、公正地审查企业产权的法律现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产权法律事务的委托事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2、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3、调查事项和审阅文件;
4、必要的前提条件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查证主体资格、产权形成基本事实的说明;
6、产权法律事务涉及的前提内容;
7、查证结果;
8、对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律师在从事产权法律事务活动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确实不能作出明确判断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且指出有保留意见的事项对本项产权事务的影响程度。保留意见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作为主要问题特别列明。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除发表保留意见的事项外,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判断必须有确定的结论,不得使用概念含糊的词语。
律师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故意误导各有关当事人。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法律意见书的要点,包括:
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承办律师是否经过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培训和审核。
2、法律意见书格式的规范性与内容的完备性,法律分析的合理性,法律意见结论的明确性。对确属无法查证或不能确定的事项是否作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等。
十二、律师事务所受托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应依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附件)的规定,根据委托事项的内容、复杂程度、标的、风险程度,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方式和标准。收费方式实行按标的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