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应定期向社会发布《推广项目》,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推广项目》发布以下内容:新技术名称、企业名称、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备案登记号、有效期限。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在重庆建设科技网(www.cqct.org)上建立认定证书信息网络公示查询平台,对获得认定证书的新技术,应及时录入网络公示查询平台,便于建设各方主体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或选用建设新技术时,应查看新技术认定证书上注明的证书持有单位、执行标准、适用范围、应用条件和有效期等内容,并登陆查询平台核实认定证书的真伪。
第十四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可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以及投标资料中详细标注证书编号、执行标准和适用范围等证书内容,不得超越范围使用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年检到期前一个月向发展中心申请年度复验(以下简称“年检”)。发展中心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复检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抽样复检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再次加倍对其产品进行见证抽样检测,经抽样检测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予以办理认定年检,经检测仍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年检。
第十六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认定证书的,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发展中心申请续证。发展中心对新技术认定持有单位的生产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现行规定,经抽样复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认定证书。申请续证的企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续证手续:
(一)经考察其条件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对认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经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再次抽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认定企业被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第十七条 新技术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15个工作日申请变更。经核实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