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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泸州市2009年-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

  (四)探索共有产权制度

  鼓励各区、县创新思路,多措并举,探索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回收投资再投入的可持续机制,降低政府保障成本,解决保障对象住房问题。具备条件的区、县经批准后可进行共有产权试点工作。在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与困难群众共同出资建设廉租住房,按出资比例共享住房权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的,允许其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实施共有产权制度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

  五、监督管理

  (一)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区、县政府“八项民生”工程目标管理督办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编制和经费,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加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逐户建档管理。各区、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建档工作。独立工矿(煤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困难职工家庭纳入所在区、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居民家庭收入情况。城市低保家庭由建设(房管)部门审核住房情况后纳入档案管理,其他低收入居民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制。纳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管理的居民家庭,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廉租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加强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住宅规范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住房使用功能。同时,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按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要按照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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