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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支持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安徽省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鼓励外来投资。第一,对国际金融组织向我省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从我省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作为免税收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我省境内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非居民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符合条件的准予其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促进软件生产企业发展。第一,对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五,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第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第二,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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