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市重要党、政、军机关单位周边区域视线范围内;
3.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医院、学校周边区域10米范围内;
4.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下通道)范围内及出入口10米范围内;
5.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路段;
6.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
(二)占道摊区应能集中安置一定规模的经营户集中入市经营,并根据周边环境和道路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三)道路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确保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四)在裸露土空地上设置临时占道摊区,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并设置进出口通道;
(五)早餐、午餐经营摊点可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设置在需求人群相对集中区域的次干道,并定时经营;
(六)餐饮夜市类经营摊点应集中设置,并具有一定规模,定时入市经营,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七)蔬菜早市、百货夜市应设置在城市中心区以外,交通相对便利的城郊接合部空地或郊区,并定时经营;
(八)小商品、水果、书报及修理类摊点,应在城市次干道合适的路段或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内的空地设置。
三、规范管理的相关标准
(一)早、中餐摊点
1.统一使用规定制式不锈钢燃气早餐(中餐)车,不得使用板车、三轮车以及煤火炉灶;
2.不得占道摆放桌椅、板凳,擅自扩大经营面积;
3.统一配备有盖垃圾容器,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4.严禁在经营现场清洗碗筷;
5.早点摊经营时间为7:00-9:00;午排挡经营时间为11:30--13:30,严禁超时经营。
(二)餐饮夜市摊点
1.统一使用规定制式不锈钢环保无油烟操作台;
2.配备有盖垃圾容器、泔水容器,产生的垃圾杂物由经营户负责随时清扫,保持地面清洁;
3.统一完善上、下水及电源等设施;
4.统一摊棚、摊位招牌,不得占用车行道路;
5.统一桌椅板凳,且摆放规范有序;
6.统一设置碗筷洗、消设施;
7.统一经营户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