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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
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298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年5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川建房发【2010】218号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近期立即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为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国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管理等政策规定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发企业资质备案情况。包括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合法的开发资格,是否越级开发,是否严格执行资质到期换证等。

  (二)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情况。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项目手册,并按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虚报、漏报等。

  (三)开发企业存量经营性用地开工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国土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动工,因企业原因造成未按期动工的是否按照促建要求动工等。

  (四)开发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主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情况。各地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对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了核查,并对项目资本金的使用建立了监管措施。

  (六)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合规情况。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是否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

  (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是否进入监管帐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挪用预售资金的情况。

  (八)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开发企业是否执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执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

  (九)开发企业是否认真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作为合同附件,向买受人明示。

  (十)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制度和质量保证机制的建立及完善情况。

  二、检查方案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5月19至5月21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建委“成都房地产开发管理信息网”(www.reicp.com)上下载文件以及相关表格,对照文件要求认真自查,形成自查总结,并填报表格(见附件),以备检查。

  (二)检查组检查(5月24至5月28日)

  房地产开发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开发企业进行检查。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和各城区建设、房管、国土部门组成检查组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开发企业进行检查;其它各区(市)县由建设局牵头,房管和国土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

  市级相关部门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开发的企业可进行抽查。

  对不配合检查和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记入市建委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对外公示。情节严重的,予以开发资质降级直至注销资质处理。

  (三)形成检查报告(5月28至5月30日)

  市、区(市)县建设、房管和国土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检查的基础上分别完成书面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汇总。区(市)县建设局汇总本地检查报告后,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在5月31日前完成总体检查报告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注意事项

  (一)请各区(市)县建设、房管、国土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检查。

  (二)联系方式。联系人:市建委房地产开发处 刘雅宜 赵君

  联系电话:86648836

  附表1:开发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2: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自查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国土局

成都市房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表1:
  开发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州)建设局(房管局)章:
地区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取得时间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项目手册备案情况是否建立项目资本金制度存量土地开工情况 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行为预售资金专户管理是否执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执行网上签约备案合同是否包含“两书”对违规企业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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