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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治理范围
  全市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四、治理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
  (二)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备电是否有效,主备电自动切换是否正常。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联动功能和运行是否正常。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6.大型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中庭的建筑物在非营业期间,防火卷帘是否降落到底。
  (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是否到位。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运行是否规范。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在建工程消防设施是完备。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五、工作措施
  全市各地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坚决打击建筑消防设施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备建筑消防设施的,或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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