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定期进行核查,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维保记录的,一律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会操作控制设备的,一律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
(六)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一律对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七)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八)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立即改正。
(九)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此次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层层签订工作责任书,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订详细、具体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并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要求。要组织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召开会议,充分发动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自改。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全社会公布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目的和监督举报电话,切实营造“人人关注、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良好氛围。全市各地务必于5月20日前将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督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16目至7月20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地公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监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由有关部门领导带队,按照“分片包干、分组落实、责任到人”的要求,对本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实行全部登记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做到“检查一家、登记一家”。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按照“九个一律”的要求,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记载排查建筑、场所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存档备查。
(三)重点治理阶段(7月21日至9月30日)。全市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对隐患整治任务进行分解,按照“谁排查、谁整治”的原则,逐条落实牵头整改单位、整改领导、经办人员和整改期限,并建档备查,做到“发现一家、落实一家”。要对照排查出的火灾隐患,组织督查组和技术服务队,深入一线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落实整改方案、责任、措施和时限,帮助解决技术难题,确保隐患彻底消除,做到“整改一家、放心一家”。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研究、解决,务必确保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