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科成〔2000〕70号)
各市科委、工业园区经发局、新区科技局、郊区科技局,市各主管局(公司):
为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经科委党组研究同意,制定《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拟先在本委及所属各市科委系统内部试行;市各主管局可参照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及进一步改进意见,请向本委成果处反映,以求完善和制定正式办法时参考。
附件: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O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苏州市科委加强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提高科技成果鉴定质量,保证科技成果鉴定活动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进行,有效地规范和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科委94年颁发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参照科技部即将出台的“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处(下简称“成果处”)是科委管理、指导和监督科技成果鉴定的归口部门,在本委内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具体主持非计划项目鉴定工作,同时委托高新处、计划处、农业处主持省市计划项目的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存档管理。
第二条 :负责具体主持科技成果鉴定的处室,应对鉴定资料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转成果处。成果处对全部鉴定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批准鉴定手续。申请省科委组织的鉴定项目以及非计划项目的鉴定,由成果处进行实质性审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上报或批准鉴定手续。
第三条 :主持鉴定的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确定,报请分管主任同意,每一项鉴定工作参加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重大项目的鉴定,成果部门可参加1人;由部省、市其它部门组织的鉴定,邀请本委派人参加的,报分管主任同意,派一人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