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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的通知


  (二)严控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严格按照国务院要求,严把“两高”(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审核管理关、审批程序关和“两高”产品出口关。严格执行“两高”行业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造纸、淀粉和麦芽等行业的清理整顿力度。严格按照小火电关停责任书的要求,确保按期完成淘汰小火电任务。切实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已关停的造纸、淀粉、电石、铁合金等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违规从事生产活动。

  (三)继续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办法》(环办〔2009〕148号)要求,继续加大对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投入,安排更多资金支持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环境统计等污染减排能力建设,保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比对监测、有效性审核和验收以及污染减排核查和重点污染源普查等工作经费,确保重点减排工程和环境监管系统正常运行,全面提升污染减排监管水平。

  (四)不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减排设施和重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的联网工作,确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所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水设施的运行状况。进一步提高火电脱硫综合效率,今年底前,所有火电脱硫设施烟气旁路一律实施签封,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不得开启。加大对重点减排工程的日常督查、监督性监测和污染减排核查力度,确保稳定运行,正常发挥减排效益。要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原则,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五)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制定污染减排奖励办法,严格兑现奖惩。继续实施燃煤电厂脱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扣减和处罚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脱硫效率低、脱硫设施停运或运行不稳定的企业,坚决扣减脱硫电价,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兰州、陇南和酒泉等市要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尽快将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国家规定标准。同时,积极创新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营体制,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电价补贴、非电力企业脱硫、火电企业脱硝等污染减排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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