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十四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第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和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设施。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六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修建铁路、公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国道、省道或者使国道、省道改线;
(二)跨越、穿越国道、省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特大型桥梁周围三百米、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埋设天然气、石油管线等危险设施;
(六)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
第十七条 省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路政许可事项:
(一)在国道、省道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
(三)在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