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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建保发〔2010〕167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房管局、房改办:
  为科学划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合理确定住房保障的范围和规模,规范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城市政府通过供应住房实物、实施货币补贴等政策扶持的方式,保障依靠自身努力无法通过完全市场行为解决住房困难的城镇家庭享有基本和适当的居住条件。
  二、本意见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是指市、县政府用以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和规模,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
  三、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划分,应坚持在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指导下的因地制宜原则;坚持统筹规划,适度住房保障规模的原则;坚持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以及住房价格水平,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收入线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线,不高于最低工资的1.5倍。
  五、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可根据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调整,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施行。
  七、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的划分,还应与住房困难线相配合。住房困难线的划分,应首先考虑无房户、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并应考虑家庭人口结构。一定时间后,可结合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合理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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