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当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占用。长期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并将其作为主要生存条件的农业职工,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安置费发给个人。由国有农场重新为其调整责任田或安排就业岗位的,安置费给予国有农场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谁投入,谁获得”的原则给予补偿。
四、节约集约利用国有农场土地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组织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凡涉及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必须征求同级农垦主管部门和农场意见,坚决杜绝乱占滥用国有农场土地。同时,要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的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场土地。
国有农场自身新增经济社会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规划,没有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申请使用国有农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有农场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参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农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土地。教育、医疗和林渠路等公益建设项目要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杜绝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废此占彼、浪费土地等现象的发生。
国有农场要加快居民点撤并工作,引导职工向居民点集中居住,腾退出来的土地,凡能复垦的要及时复垦。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场职工及常住居民确需建房的,其宅基地可暂按划拨用地供应。农场职工及常住居民的宅基地供应应当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范围、对象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国有农场依据本通知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报上级农垦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有农场要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国有农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下,由省农垦局统一组织,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