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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已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包括在本省境内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省外生产和经销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
  二、确定在全省实行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
  三、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准进行评审;
  四、认可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机构;
  五、组织对申办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评定;
  六、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
  七、接受对获得认证证书产品的质量投诉;
  八、定期公布获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五条 各市、(地)及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申报,并进行初评;
  三、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检查;
  四、对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证的管理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经授权,不得重复办理认证证书。
  第七条 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检验

  第八条 申请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省直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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