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已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包括在本省境内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省外生产和经销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工作;
二、确定在全省实行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
三、组织对申请认证企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标准进行评审;
四、认可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质量检验机构;
五、组织对申办认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评定;
六、批准并颁发认证证书;
七、接受对获得认证证书产品的质量投诉;
八、定期公布获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第五条 各市、(地)及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
二、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的申报,并进行初评;
三、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检查;
四、对获得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认证的管理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全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经授权,不得重复办理认证证书。
第七条 列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申请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和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章 申报、审核与检验
第八条 申请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省直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四、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