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产品标准;
六、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九、其它需要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省外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除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当有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纳入认证管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鉴定,必须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第十一条 凡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要编制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在国内生产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由生产企业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进口产品,由国内总代理或地区总代理负责申报。
第十三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省直企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初评时,要检查申请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各种文件是否齐全,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并符合规定,同时还要审查企业的业绩和信誉。
第十四条 初评合格后,由初评部门将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后由评审组提出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审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抽取检验样品,并施行封存,由申请认证企业将样品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第十六条 评审组成员及人数(不少于5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七条 质量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对抽样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通过ISO9000条例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质保体系免检。
第十九条 凡获得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可以不经初评,并免予质保体系审查。
第二十条 质保体系审查或产品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可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如果仍不合格,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认证审批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质保体系审查和产品检测均合格的产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并颁发《黑龙江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证书》。